融资租赁行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金融市场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体系也在不断的修改适应中,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问题。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度,应符合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国情。融资租赁与银行、保险、信托等业务性质不同,如若监管过于严格,则会制约行业的正常发展;而监管过于宽松,空壳、通道、伪租赁等乱象不治,则会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背道而驰,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监管的正确与否可以说是决定了一个行业能不能走上正道的一个重要原因,结合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监管应以下六点为指导方向:
1、分类监管
一是对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二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进行分层监管,设置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度、股东财务实力等维度,进一步评价打分,相应给予便利或限-制。监管趋同在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监管变化的同时,也会反推银保-监-会借鉴融资租赁公司实践,调整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
2、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属性
融资租赁行业始终没有明确的行业属性,比如2016 年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行业被财政税-务部门列为现代服务业,但这些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又都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务。因此,对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应参照金融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3、建立统一的风险准备制度
风险准备制度,是金融行业适应资金密集、风险较高行业特点建立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在我国,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参照银行业的规定,大都建立了风险准备制度,并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金融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率基本都在1%以下。但是,大量的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却没有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当前,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对风险准备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这对于处于高速发展的高风险行业来讲是一个风险隐患。融资租赁业主管部门应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着手建立统一的风险准备制度。
4、统一租赁物的适用范围
当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适用范围不相一致。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适用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交易的租赁物仅为固定资产。而原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交易的租赁物已在传统租赁物上创新,向专-利权、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延伸。
在国家力促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尤其在互联网、移动多媒体、数字文化创意等一些新兴产业呈现轻资产化的发展趋势,单纯以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已不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
因此,建议监管统一租赁物的适用范围,明确把握租赁本质的原则上,延伸租赁物范畴,涵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生产性和办公性资产。但融资租赁公司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项目在银行端进行项目融资存在很大困难。政策统一明确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也将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便利。
5、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zx系统
当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已纳入央行zx系统,各公司必须及时登记每项交易的债权信息,而原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尚未纳入。由此,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把控风险,规范自律的内控机制建设上较为粗糙,并滋生一些承租人利用这一漏洞过度举债,带来金融风险隐患。
鉴于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已超过1万家,统一监管难度巨大,监管缺乏人力和抓手可能无的放矢,建议监管明确统一纳入央行征信平台,发挥zx系统对融资租赁环境的监督作用。并建议将租赁物登记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zx系统进行对接,以强化关联数据间的相互校验功能,保障数据质量,推动行业向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
6、建立统一的市场退出机制
从总体上看,我国融资租赁业运转良好,已经正式营业的约 2000 多家企业,大都处于盈利状态,只有极少数企业因陷于困境而退出市场。不过,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形成,风险意识普遍较差,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引起租赁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根据我国 80 年代租赁业的兴衰历程和当前个别租赁企业因经营不善陷于困境后的教训, 融资租赁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行业监管部门要未雨绸缪,把研究建立统一的市场退出机制提到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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