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 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优势
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条件
1、 投资额300万美金以下,则注册资金需超过投资额70%(<300W)
2、 投资额超过300万但小于1000万美金,则注册资金需超过投资额50%(300
3、 投资额超过1000万但小于3000万,则注册资金需超过投资额40%(1000
4、 中外合资一般为有限责任形式,,必须成立董事会
5、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股比例不低于25%
营业范围限制
在项目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营业范围都是限定的十分严格、精确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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